作者:一块方糖
未成年违法和互联网违法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公正司法的难点,本文将对其成因进行简要概述

互联网违法

自二十一世纪以来,改革开放引入了资本,这使得我国的经济发展进入了快车道,借着资本的加速能力,网络正在以不可思议的速度扩散至每个国家,每个城市,每个村镇,甚至每个家庭。改革开放与网络技术在中国的迅猛发展构成了一种“制度—技术协同演化”关系。

一般而言,一部法律的出台周期不会低于十年,但在这个瞬息万变的时代,这样的效率似乎依然显得有些力不从心。如今已经距离互联网进入中国已经经过了三十一个年头(1994年4月20日,NCFC中关村地区教育与科研示范网络接入Internet的64K国际卫星专线正式开通,实现了与Internet的全功能连接)。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的出台却距今仅有八年,《反网络暴力法》的出台甚至距今仅有一年不到。这意味着很多网络案件在此之前,甚至只能通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等进行间接维权。

这样的结果则是“我在网络上,犯点小法没关系”“反正查不到我”的侥幸心理在部分网民心中根深蒂固,而受害者往往也会由于这样的原因而放弃维权。

但不能忽略的是,经过大量的清朗行动后,我国的互联网环境有所改善,网民的法治意识也在不断改善,这相较过去依然可以说是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”(2024年网络清朗行动中,全网处置违规“自媒体”账号3.16万个,清理不良信息67.8万条违法信息。外链打击清理违法信息3607万条,处置账号107万个,关闭网站平台1891个,下架商品3490件,处置违规直播34.2万场,清理低俗信息66.2万条,处罚主播1.3万人)

未成年人违法

从社会规范系统的视角出发,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可被解构为一种动态的结构性互构(structural inter-construction),二者共同构成社会秩序的二元支柱,其互动机制深刻形塑着社会整合的路径,在数字时代更通过技术治理(如AI内容审核)实现再嵌合(re-embedding),共同应答贝克所言“风险社会”的系统性挑战。这一互构过程本质上映射着社会整合从“机械团结”向“有机团结” 的进化张力。这样的关系中,道德将会对法律的定立形成极大的扭力。

中国自古以来便有爱幼的传统,“人之初,性本善”的观念深入人心,基于这一近乎普适的道德准则,我国的立法活动自然也便遵循这样的准则,在这样的大环境之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应运而生。

毋庸置疑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的出台确实是社会所呼吁的,其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更是功不可没,但是我们对于这样一部法律的宣传依然有所欠缺。

许多没有细微了解过具体法律的人都认为,未成年违法=不需要承担责任,这自然是对法律法规的错误解读,但这样的“错误解读”依然对公民们产生了不小的影响。许多未成年违法案件中,违法者往往因为自己拥有这样的“特权”而感到有恃无恐,不断在法律的边缘试探。

法网恢恢

对于这样的可悲现状,不同的主体自然需要做出其相对应的努力,当然,我并不希望这篇文章成为一篇枯燥的公式文,更没有一味唱衰的意思。

随着我国未成年违法处置依然是在向好发展,还是希望读者们在遇到未成年互联网违法时不要退缩,未成年这三个字绝非其违法犯罪的挡箭牌。在遇到互联网违法犯罪时,要在了解相关的法律条文后及时拨打12377进行实名举报维权。(其实是我懒得写了,所以匆匆停止了文段的进程)